任何律法皆源于生活,苏轼一生经历了多次变法和宦海浮沉,在地方为官多年,深刻知道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对引领国家的重要意义,也因此感受到王安石变法之后百姓生活的艰难。怀揣着民本思想的苏轼,任职期间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德法相济,坚持以法活人、保障人权,在他身上闪耀着我们当今社会所称之为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的法律光芒,而这些精神也指引着我们当下基层的司法实践。
一、苏轼部分法律思想探析
(一)以民为本,司法为民。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指出“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灯之有膏,如鱼之有水,如农夫之有田,如商贾之有财。木无根则槁,灯无膏则灭,鱼无水则死,农夫无田则饥,商贾无财则贫,人主失人心则亡。”苏轼认为,任何法律政策都要注重人心向背,要以百姓之心为心,以百姓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政策选择的首要标准,而法治的主要目的在于安民利民。
(二)德法相济,注重教化。苏轼在《策别安万民一》中说:“夫圣人之于天下,所恃以为牢固不拔者,在乎天下之民可与为善,而不可与为恶也,昔者三代之民,见危而授命,见利而不忘义。此非必有爵赏劝乎其前,而刑赏驱乎其后也。其心安于为善,而忸怩于不义,是故有所不为。夫民知有所不为,则天下不可以敌,甲兵不可以威,利禄不可以诱,可杀可辱、可饥可寒而不可与叛,此三代之所以享国长久而不拔也。” 当人民受到教化而追求道义时,违法背义之事便自然少之,而这样的人民也是不可战胜的。
(三)人人平等,保障人权。根据苏轼《乞医疗病囚状》记载,苏轼发现对狱吏拷打致囚犯死亡的情况,狱吏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但是囚犯在狱中病死对官吏却没有任何的惩处措施。苏轼遂上书提议,最终立法确定,各处军巡院、各州司礼院所禁系罪人,一年之内在狱中病死达到两人的,推司、狱卒都按杖刑六十治罪,死者每增加一名,治罪加重一等,最高处罚至杖刑一百。对于囚犯的生命,一般人都视为草芥,但苏轼秉持生命平等,人人不可枉死的新年,即便是囚犯的生命,也要依法决定去留,这种人文主义精神,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显得尤为可贵。
(四)严以执法,以法活人。苏轼在杭州任通判时,一名绫绢商人状告一个制扇匠人欠他两万购绫绢的钱不还,经向制扇匠人了解后得知其困难境遇后,苏轼便在匠人的空白折扇上书写行书、草书,并画上枯木竹石,然后交与匠人售卖,不久扇子便被欣赏苏轼字画的人一抢而空,而制扇人也用卖扇的钱还清欠款。本案中,苏轼本可依照法律直接裁决,但苏轼知道,裁决容易,让百姓在裁决以后还能够正常地生活很难。所以苏轼总是极为慎重地处理民间诉讼,特别是在一些法令实为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国家与人情的两者兼顾,这是苏轼的为官之道,也是其“以法活人”法律观的体现。
(五)教民守法,知法为先。苏轼在黄州时,对黄州、鄂州溺死出生婴儿的野蛮恶俗赶到十分痛心,遂提笔给太守朱寿昌写了一封长信——《上鄂州太守朱康叔(寿昌)书》,请太守以官方的力量革除这种恶习,并提出“愿公明以告诸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即针对此违法习俗,首要任务便是将法律明文规定向百姓进行宣传,让其知道此种行为系违法行为,不为律法所容,应当禁止,随后再对继续违法者施以处罚。经苏轼建议后,朱太守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类恶俗继续行于世,让无数无辜生命幸免于难。
二、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为民宗旨有所淡化,工作流于形式。基层司法工作直接面对的便是人民群众,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干部宗旨意识不强,缺乏使命感、责任感的现象。例如,对待群众咨询,脱口而出“不知道”;群众反映诉求,习惯性回答“不归本部门管辖,去找某某部门”;当事人存在纠纷,直接告知先回村里处理;申请法律援助,不了解情况便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等。
(二)侧重于依法办事,忽视道德教化。当前,基层司法工作者多为法律专业的年轻人,因此对一些问题侧重于从是否违法以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角度切入,认为只要处理方式复合法律的正当性即可,却忽视了道德教化的作用,以致于某些纠纷难以调解。从个案引导而言,在纠纷处理或其他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对个别群众的道德引导也有所弱化,而多以鼓励来访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主。
(三)对刑释人员关心不足,安置帮教工作弱化。虽然司法所具有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的工作职能,但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刑释人员构成复杂、帮教方式实施困难等原因,当前的安置帮教工作多停留于为刑释人员建立工作档案阶段。由于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需要司法所、村社区及社会共同努力,而多数人甚至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对刑释人员会存有一些歧视或是恐惧,因而对刑释人员后续走访和生活、工作的帮助方面,基本停滞不前。
(四)调解工作强调程序正当,调解成功率下降。面对调解申请人,司法工作人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先告知当事人调解自愿的基本原则;在双方均参加调解但僵持不下之后,调解员便会建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到法院进行诉讼,然后此案便了。虽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合乎调解工作的法律规定,也并无较大不妥之处,但若是在双方僵持之时,调解员能够再多一些耐心劝解;在双方不欢而散之后,调解员能够再找到双方单独疏导,或是给予一方力所能及的帮助,也许这个案件便能调解成功,而不仅仅是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仅此而已。
(五)法治宣传方式缺乏针对性,宣传效果不明显。尽管“八五”普法规划已经出炉,但是具体到基层的普法工作,往往会被大而化之的“拉横幅、发传单”取代,欠缺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法律类别进行个性化地宣传,而又因为如此,群众通过传单能够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又十分有限且并不全面。加之宣传主要集中在“3·15”、“6·26”、“12·4”等重要节点,常态化的宣传较少,因此群众能够获取的法律内容缺乏连贯性、全面性。故而在当前的宣传体系下,法治宣传的效果并不明显。
三、苏轼法律思想对当前基层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践行民本思想,用心服务群众。民者,国之本也,苏轼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无论是向上建言还是在自己的为官过程中,始终将安民利民作为主要任务,在推行法治时,主张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而反对采用过激过度强化暴敛,残害百姓。苏轼的民本思想也正是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之宗旨。处在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基层,为民服务需要的是切实做好每一件小事,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项诉求,以热心接待每一名群众,以耐心倾听每一个问题,以公心处理每一个案件,用信心和决心解决每一个难题。
(二)注重道德教化,文明与法同行。道德教化是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一方面,在矛盾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以礼教为先,法律监督辅之,主要通过道德教化协调纠纷,实现个案引导;另一方面,对村社区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行给予指导,努力实现当下村规民约制定的合法性和实施的有效性,通过群众自治方式,鼓励乡民主动作为,培养荣辱观,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同时,挖掘法律背后的道德意义,改变单独开展法治宣传的做法,将优秀传统文化与法律知识共同列为宣传内容,让文明与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三)尊重刑释人员,助力回归社会。当前,许多刑释人员会因为自己曾经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歧视,存在找工作困难的问题。因此,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应有选择性地对刑释人员的犯罪记录不予公开,让这类刑释人员能够正常进行社会行为。同时,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司法所、派出所的共同职责范畴,运用派出所技术、人员的优势,做好部分重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另外,建议按照刑释人员的家庭情况,制定其出狱后专门的救济制度,确保救济的及时性;并建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或者依托现有的培训机构设立刑释人员培训点,为刑释人员提供生存技能,以此保证刑释人员在出狱后能够正常地生活。
(四)重视调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严格落实新“三三制”原则,经过小组、村社、司法所三级调解后,在司法所调解时,坚持组织三次及以上调解后再告知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同时,监督调解员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助力纠纷化解。调解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例如农民工工资问题,欠薪方在外地但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可主动帮助年纪较大的农民通过微信转账实现工资支付,以此避免调解过程功亏一篑。
(五)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在开展法治宣传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根据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普法计划。其次,应当联合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专业志愿者在村、社区定期开展普法课堂,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节,以法律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讲解,以实现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常态化。最后,宣传既要针对普通群众,更要将基层村组干部纳入宣传对象范围。应当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扩大为全员学法制,不仅针对执法人员组织法律考试,每一个部门和基层的干部都应当有针对性地学习自身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并严格开展年度考试,以此提升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东坡先生已去千年,但其法律思想和人文精神仍然影响着我们每一代人。作为一名东坡故里的司法工作者,有义务将东坡先生宝贵的精神在工作中践行,在未来传承,而东坡先生的精神也在激励着我们不断砥砺前行。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