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眉山东坡区检察院:用“法度”传递“温度”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东坡区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14:25:12

近年来,东坡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司法办案中,坚持精准护航、慎捕慎诉,持续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积极传递检察温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努力作为,实现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合拍共振,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图片1.png


精准护航  彰显法律“力度”

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东坡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积极更新观念,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在涉企案件中,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以严谨规范的程序确保案件办准办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同时,还组建了经济犯罪、民事检察等专业化办案组,让“专科医生”把脉问诊“疑难杂症”。去年以来,该院批捕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类犯罪案件11件17人,起诉13件27人,办理涉企民商事案件10件10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民营经济工作,该院积极落实服务保障民菅经济的法治措施,建立健全与区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共同会签《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完善了联合协作、联合调解、联合调查研究和涉企案件办理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构建起“专业办案、风险防范、检察建议、政策研究、信息交流”一体化保护民营企业格局,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有力度的司法服务。


慎捕慎诉  把好司法“尺度”

一次虚开发票,让李某某悔恨不已。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李某某为了抵扣税款,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共计10万余元。最终案发,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某正担心企业今后何去何从时,东坡区检察院却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的背后有着最温暖人心的司法政策。

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东坡区检察院始终秉承“谦抑、审慎、文明、善意”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前检察主导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司法办案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慎捕慎诉,在依法公平公正前提下,努力将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办案中,东坡区检察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系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最终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去年以来,对涉民企案件不批准逮捕4人,不起诉4人。

同时,为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放手发展,区检察院扎实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零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9件,还将“挂案”清理与释法说理相结合,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

 图片2.png


共助发展  释放检察“温度”

企业家们的心声,正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着力点。

为更加精准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该院开展了“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主动走访眉山好味稻水稻专业合作社、四川蜀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发展中的问题、难点及司法需求,一对一帮助企业分析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切实打通了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搭建起与企业之间的连心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长牟敏带队走进四川安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服务指导,深入了解了企业所需所盼和复工复产难题,针对医用防护口罩生产许可、企业合同权益保障等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同园区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帮助企业排忧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该院还敞开大门,举办检企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们“走进来”,畅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增强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高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家们献上了丰盛的“法治套餐”。

服务民营经济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后,东坡区检察院仍将继续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东检宣)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