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同庆
家国团圆
廉洁提醒
中秋佳节倍思“清”,欢度国庆常筑“廉”。全体检察干部要时刻绷紧“廉洁弦”,切实认清“一张卡”“一顿饭”“一个红包”往往就是腐败的源头,要始终心怀戒惧,恪守法纪,尚俭戒奢,弘清风正气、倡清廉家风,自觉做到廉洁过节“十严禁”。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祝您及家人共度一个欢乐、祥和、廉洁的“双节”!
廉洁过节
“十严禁”
严禁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或有价证券等节礼。
严禁违规收受和提供电子礼品、电子礼券、电子红包等。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各种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健身、娱乐等。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
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严禁出现餐饮浪费现象。
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