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贪污案。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庭现场庄严肃穆,17名公职人员旁听庭审,共同接受了一场“零距离”警示教育。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利用担任团县委财务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虚报、冒领志愿者生活补助、年终一次性奖励、年终慰问金等共计30.7474万元。 庭审中,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序组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相关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全程条理清晰、程序规范、秩序井然。被告人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0.7474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现场成为警示教育课堂,让旁听人员面对面感受到法律威严,达到了“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加强自我约束,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