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在担任村文书期间,受当地镇政府的委托收取该镇会河村聚居点自筹房款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19年11月,马某将收到村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10.0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19年12月,马某将收到村民缴纳聚居点自筹房款中的2.49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另查明,2019年6月至8月,马某将收到的3万元聚居点自筹房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后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当地纪委投案。
法院认为,马某身为村文书,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收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聚居点自筹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认罚等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随着法院的宣判,站在被告席上的前村文书,露出了悔恨的表情。
作为村民选出来的村文书,是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望该案能给村干部们最直观的警示,发挥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