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前运管所所长李松充当“保护伞”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到现场旁听庭审。
经叙永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明知其大舅哥张翼(另处)等人在叙永县境内、在叙永县及周边客运行业内有组织地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张翼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张翼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或打击。被告人李松及其他叙永县运管所相关人员(另处)与“张翼组织”相互勾结,为该组织扰乱、破坏叙永县长途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不法帮助。一方面在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上为该组织违规办理加班牌以延伸客运路线,另一方面利用运管所行政执法职权打压、排挤其他客运经营者,并包庇、纵容该组织从事超长线非法包车等活动,致使“张翼组织”逐渐发展壮大。为了让张翼等人组织的“稽查队”规避法律风险,李松还与张翼等人策划上访,以此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试图让党委政府同意“稽查队”以合法的身份参与运管等部门的稽查执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利,共计受贿44万余元: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公司)办理客运线路牌、违规协调通过监督检查,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42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张翼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多次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松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对讲机六台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42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