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威远县委原常委李磊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磊利用担任威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工作安排、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67.3万元,其中150万元系犯罪未遂。案发后,李磊的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未遂部分,依照法律规定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系监察机关未掌握,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磊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自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事务中心、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的7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唐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