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泸州市某电器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泸县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法院随即对其采取了信用强制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几日后,执行法官吴比接到来自被执行人周某芬的电话,电话一端被执行人急迫地对吴法官说:“我被限制高消费了,想出去做点生意,买张高铁票都买不到,外地的活路都联系上了,硬是过不去,耽误事,我正在找申请人谈,可以解除不?”吴法官随即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必须履行义务后才能撤销限高,并抓住时机提出可马上组织双方协调付款事宜。随后,吴法官立即带领其办案团队赶往龙马潭区某街道找到双方当事人。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的解释、协调、劝导,双方就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即兑现现金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当场赞扬执行法官:“没想到我们这么一件小案件,你们还专门跑一趟,这么快就帮我们执行到位了!”被执行人得知其履行完毕、限高措施已解除后,再次电话联系吴法官,对其快速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本案标的虽小,但通过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特别是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经营和生活造成极大不便,能够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当案件得到圆满兑现后,法院再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修复,尽量消弭不良影响,恢复其社会信用,回归正常的社会秩序,让有意愿履行的被执行人看到回归正常秩序的希望。执行案件标的有大小,但案件的重要程度不分大小,每一件案件都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执行法官用足用活信用强制措施,既威慑发力又给予修复可能,实现了履行兑现、双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邓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