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疲惫的一周终于结束了,晚上电话却又响起:“你之前办理已终本的执行案件,刚刚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联动执行系统获知被执行人代某某名下车辆的停车信息,正派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干警实地查找、控制该车辆,你们马上做好准备工作,立即前往龙马潭区扣押车辆、执行该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代某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代某某迟迟未归还借款,原告陈某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代某某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代某某名下有川E08H00号车辆,本院虽然采取了查封车辆登记措施,但该车去向不明,一直未能实际扣押。又经过几番调查了解,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代某某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代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只能无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11日晚,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联动执行系统获知被执行人代某某的川E08H00号车辆停在龙马潭区御景路,于是立即通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该车进行实地查找、控制。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立即连夜赶赴现场执行。
两院执行干警实际控制该车后,执行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代某某,告知叙永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扣押其车辆,让他立即到达现场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叙永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拍卖其车辆。在强大联动执行压力之下,被执行人代某某的朋友代其转账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至此,该案在联动执行下得以执行完毕,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唐蔺 赵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