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托幼(育)机构的依法监督,保护广大婴幼儿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开展全省托幼(育)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开展托幼(育)机构卫生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下称市支队)3月下旬印发了《开展全市2022年托幼(育)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5月9日至13日,市支队党支部书记谢毅与监督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一起,在各县(市、区)大队的协同配合下,对全市18家托育(幼)机构就疫情防控、卫生保健、饮用水卫生等情况开展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
此次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监督执法人员现场重点检查了托育(幼)机构的进园管理、入园管控、物资储备、环境消杀、健康监测、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应急演练、师生结核病筛查等方面情况,同时,监督检查了托育(幼)机构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包括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和检测等)管理工作,还监督检查了托幼(育)机构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及托育机构(0-3岁)备案管理工作等内容。
通过检查发现,绝大部分托幼(育)机构能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开展卫生自查,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相关预案和卫生制度,卫生档案建立不断规范,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全面落实疫情“五个一”防控措施,及时准确上传信息等工作,但仍有部分托幼(育)机构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使用的消毒产品及医疗用品未按要求规范索票索证;未定期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进行检测;使用的分体式空调,未建立空调清洗消毒维护记录或记录不规范,清洗消毒维护工作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设置的临时留观点内配备的设施设备、消毒用品不齐全;现场不能提供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向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
针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拟依法立案查处。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托育机构依法执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婴幼儿照护和托育服务首次写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被多次重点提及。除此之外,也重点强调了托育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市支队、各市(县、区)大队下一步将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对托幼(育)机构的监管,明确其主体责任,指导托幼(育)机构做好新冠疫情预防控制,督促托幼(育)机构加强管理和定期开展卫生自查,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并开展实操演练,规范托幼(育)机构依法执业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林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