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包安缈等134名被告人犯诈骗等罪一案,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包安缈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余1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4人,重刑率47.76%;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21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包安缈与肖某某(在逃)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荐股诈骗,先后纠集被告人姚某等人共同实施网络荐股诈骗。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的手段是购买大量手机、电话卡,购买及租用大量电脑,注册非实名微信号、QQ号,招募大量业务员,业务员用非实名微信号、QQ号添加真实客户微信、QQ,通过聊天确认真实客户为炒股股民后,将真实股民拉入微信群,业务员假扮讲师、讲师助理、开户专员、股民身份,引诱真实股民在诈骗集团控制的虚假炒股APP平台开户、入金炒虚假的A50指数,通过诈骗集团人员操控后台调整K线涨跌以及讲师反向推荐等方式,造成股民炒A50指数亏损的错觉,而实际入金资金直接转入集团资金通道,并通过资金转移最后回流到肖某某、包安缈处,由其对赃款进行处置。
截止2019年6月,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炒股软件施罗德APP以及非法的资金通道中富通平台诈骗了全国各地167名被害人,共计3400余万元。利用虚假的安本资产APP以及非法的资金通道山海支付平台诈骗了全国各地247名被害人共计1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安缈等12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荐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该125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钟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资中县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闵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