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屏山县纺织园区管委会出面协调,听取多方建议,避免一纺织企业因执行带来不良影响。
2019年1月18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四川省屏山县某高端智能缝纫线项目——厂房施工建设,建设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定《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了承建工程所需混凝土。2020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建设公司累计尚欠货款872017.50元。对于该部分货款经催收后尚欠580447.50元未支付,经协商无果,双方将该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
该纠纷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建设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580447元,律师费20000元,定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280447元,余款320000元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混凝土公司有权就所有案款申请强制执行。但履行期限届满后,建设公司仍然未履行义务。
2021年1月11日,混凝土公司将案件申请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执行局考虑到该纠纷起因系屏山县兴建某特大型纺织企业所引发,当即采取最严厉的执行措施可能会对纺织企业项目的正常推进产生影响,应当采取善意文明的执行措施,尽量减小强制执行对该项目推进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2021年1月21日,在屏山县纺织园区管委会的主持下,专门听取了案件涉及纺织企业负责人的相关执行意见,企业也提出了执行建议,并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采纳,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影响,保证了后续项目的有序推进。(吴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