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以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仁和区三线大道四十九匝道天桥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执勤民警遂对其进行强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遭遇被告人王某某暴力反抗,并使用过激、威胁言语辱骂民警,且在辅警乔某某的右侧大腿处咬了一口口,造成其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强制带至仁和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mg/100ml,到达醉酒标准。对辅警乔某某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庭审当日,攀枝花市电台栏目对庭审进行宣传,让大家通过电视途径扩大法治宣传面,引以为戒。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情况,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钟恒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