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3·15”微信购物消费警示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吴肖奕 发布时间:2022-03-11 13:36:06

进入大数据时代,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的新模式。近年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接到的微信购物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呈上升趋势。针对如何规避消费被骗风险,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微信购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与微商私下交易。很多微信购物直接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交易,通常不具备经营资质,无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卖家把买家拉进黑名单,无法联系到卖家,则很难进行维权。而且,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是这样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

二、选择具有较好资信度的微商。要选择信誉度高、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或微信公众号,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便、快捷。因此,在购物之前,消费者应核实平台的真实信息,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核实商家的姓名、所在地等信息。

三、不要轻易加陌生“微商”为好友。微信属于实时社交平台,当有陌生好友添加请求时,应确认并核实其真实身份,防止被不良商家利用,在朋友圈分享散布虚假营销信息导致权益受损。同时,交易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切勿直接转账给商家。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四、不良商家往往以较低的价格诱骗消费者,商品质量却与商品宣传有较大出入。当网购价格大幅低于正常价格时,买到假冒、仿冒、劣质商品的可能性较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产品的产地、价格、材质、保质期等信息,不冲动消费,不盲目跟风。

五、保留证据、及时维权。注意保留消费证据。如:购买时的聊天记录、卖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及图片、支付凭证、运单。一旦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可及时拨打企业所在地12315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肖奕)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