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江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有举报人举报某公司网站广告宣传标有“指纹锁采用更优的专利产品”字样,但没有在宣传广告网页上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产品中心”一栏中,GY-3全自动指纹锁产品详情为“电源:充电锂电池,类型:全自动指纹锁,材质:锌合金,颜色:红古铜,品牌:***,型号:GY-3,风格:采用更优的专利产品:伺服电机”字样,界面最下面有宣传语“指纹锁采用更优的专利产品 伺服电机”字样。且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专利号为:ZL2018 3 0073198.5,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查询结果为上述专利案件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的规定。构成了专利权者终止后,继续在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调查处理中积极配合,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且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三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公司网站上未缴年费终止失效的专利宣传撤除,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