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眉山市东坡区编制了东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公布东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东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清单分为《东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正面清单》(简称《正面清单》)和《东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两张清单涵盖东坡区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议事协调机构、园区管委会、事业单位及部分垂管部门。《正面清单》中的46个单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
《通知》除列明清单外,还提出两点要求。一是严格依法行政,严禁越权发文,严禁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需要出台涉及本单位本领域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政策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制定主体。二是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
东坡区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政策调整、政府机构改革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监督检查,进而从源头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胡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