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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首批府检联动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乐山市司法局 作者:艾静 发布时间:2024-10-23 15:38:5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府检联动工作,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10月22日,乐山市司法局与乐山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乐山市首批府检联动典型案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妇女权益保护、土地征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该批案例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同发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案例一

乐山市依托府检联动机制

依法化解房屋拆迁补偿涉法涉诉案

【关键词】

房屋拆迁补偿 合力化解 诉源治理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51年3月出生)原系四川某药业公司(原为国有企业,下称药业公司)职工,在职期间于1996年7月18日购买药业公司的职工宿舍并支付购房款3700余元。其后,刘某某一直居住至2016年(后因照顾孙子搬至成都居住)。期间,刘某某将自己户籍登记到该房屋所在地址,以自己名义办理水电气户头。2008年7月,因企业转制,药业公司向乐山市房改办申请办理58户职工住房房改手续。药业公司以刘某某因病在外就医未归不能及时完善购房手续为由,申请延缓办理涉案房屋的手续,直至涉案房屋拆迁时一直未完善相关手续。2018年9月10日,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隶属于某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因该房屋无权属登记而认定为国有资产,遂与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结算。2018年10月,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涉案房屋实施拆迁。因机构改革,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职能由区自然资源局承继。该案经检察机关监督,某区自然资源局与刘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府检联动履职情况】

(一)依申请依法受理,共同处置涉法涉诉问题。刘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他实际所有,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未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刘某某多次找行政机关解决拆迁补偿,向某区信访局提交信访资料,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刘某某因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先后对某区自然资源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提起数件行政诉讼,并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主动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期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定纷止争。同时,刘某某在被驳回起诉后仍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二)联动协作配合,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市国资、市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下,协助核实刘某某购房具体情况,调取有关四川某药业公司破产转制的政策文件等资料。在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的支持下,调取到乐山市房改办相关档案资料,查询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和凭证。经查,涉案房屋虽无权属登记,但当时药业公司确有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承诺且刘某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在该药业公司剩余资产划转到某区人民政府时,文件资料明确表明该公司所有房屋均已经出售。经过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多方努力,最终查明刘某某所居住的房改房不应属于国有资产的案件事实,并厘清了各方法律关系。

(三)凝聚“府检”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案,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结合申请人诉求和前期调查核实的事实,围绕刘某某是否实际具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拆迁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等争议焦点,听证员充分表达观点,表示支持刘某某合理诉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检察院与某区人民政府5次开展座谈,深入沟通对案件处理达成一致共识,共促争议化解。考虑刘某某年逾古稀、照看孙儿等客观情况,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到刘某某在成都的住所地多次沟通,针对其“心结”耐心疏导,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利弊,促使其放弃赔偿房屋内财产等不合理诉求。最终,某区自然资源局与刘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场兑现补偿款18.7万余元。刘某某撤回监督申请且承诺不再申诉,并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致谢。

【典型意义】

办理涉法涉诉、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府检”各方均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兼顾历史与现状、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查明症结,为准确适用法律、开展监督、推动化解等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府检联动召开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多维度开展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凝聚行政争议化解合力,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将诸多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上诉、申诉、上访等一揽子化解,助推案结事了政和。对于年迈的当事人,“府检”各方应当联动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源治理。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第十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守护“夕阳红”行政检察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二

沙湾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

依法办理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护  虚假婚姻   行政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1989年,罗某甲和王某(女)准备登记结婚,因罗某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罗某甲使用其哥哥罗某乙身份证件于1989年10月30日与王某一起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王某与罗某甲感情破裂,因协商离婚不成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年12月25日,法院以王某起诉对象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上诉后仍被裁定驳回。2022年6月27日,王某向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罗某乙的婚姻登记。沙湾区民政局以其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罗某乙未到场、虚假婚姻证据不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等为由不予撤销。次日,王某起诉沙湾区民政局,请求判令沙湾区民政局撤销王某与罗某乙的婚姻登记。同年10月14日,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某已无其他法律救济途径,不断开展信访。

【府检联动履职情况】

(一)把握监督界限,维护行政行为权威性。2022年11月17日,沙湾区民政局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府检”联动机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主动向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王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案中遇到的难题,表示案件确有瑕疵,但证据不足,且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只能做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经初步调查了解、研判分析后,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检察机关管辖。随后,王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表达了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强烈意愿。办案组经审查后,向王某进行了详细的答复,告知其意见:其本人与罗某乙的虚假婚姻已存续33年,确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王某的婚姻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因罗某乙无法联系,撤销该婚姻登记证据不足,沙湾区民政局决定不予撤销也并无不妥,并向王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区民政局行政行为的审查,本质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检侨通力合作,助力检察跨国调查取证。该案虽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该项争议若不能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正当维权,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围绕案涉婚姻虚假登记情况、是否应当被撤销等关键问题,沙湾区民政局积极协助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从区档案馆调取王某的婚姻登记材料,向王某、罗某甲询问当年二人婚姻登记情况,走访乡镇、村委会等单位,调查当年婚姻登记办理情况及案涉三人的现实婚姻家庭情况。因罗某乙已在俄罗斯工作生活多年且与沙湾本地人员几乎无日常联络,检察人员面临跨国取证难的问题。根据《乐山市“检侨合作”工作办法》,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沙湾区归侨侨眷联合会会商,共同联系罗某乙并开启跨国视频通道对其释法说理,罗某乙同意对与王某虚假婚姻事实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最终,依托“检侨合作”机制,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调取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三)联动会商处置,听证促争议实质性化解。为能尽快案结事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沙湾区民政局与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就案件的处理问题进行了多次会商、达成共识,双方同意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方式,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消除认识分歧。2022年12月15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此案。沙湾区民政局及王某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并邀请3名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女性听证员参会。听证会上,结合申请人诉求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区民政局表示,此前一直对本案的处置心存顾虑,因案涉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导致在民政局职权范围内无法处置该案,同时也担心若直接撤销该婚姻登记可能引发新的民事纠纷。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王某在婚姻登记时确有过错,但当初婚姻登记所在乡镇政府同样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身份证登记错误等情况,该婚姻登记确属虚假,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并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沙湾区民政局表示,听证会的开展,帮助其彻底消除了顾虑和担忧,经充分调查核实,该案确为虚假婚姻登记,愿意纠错撤销婚姻登记。同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沙湾区民政局发出建议撤销王某和罗某乙的婚姻登记检察建议。同年12月20日,沙湾区民政局决定撤销王某和罗某乙的婚姻登记。同年12月26日,王某向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送来书有“法律监督解三十三载民忧困  人民检察巾帼卫士恩同再造”的锦旗。

【典型意义】

府检联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检察监督应当恪守职权法定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对合法的行政行为,要尊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其权威性。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解决个案的同时,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以检察履职推进诉源治理,为推动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有力的检察服务保障。对于因超过诉讼期限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府检联动机制为依托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听证促公正,强化行政争议化解实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努力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推动解决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问题”百件优秀检察监督案件,办案经验被《检察日报》报道。

案例三

峨眉山市依托府检联动机制

依法纠正连环诉讼索取征地补偿安置款案

【关键词】

征地拆迁  空挂户  连环诉讼  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杨某某、唐某甲夫妇及其子唐某乙原系四川省乐至县人。2000年11月22日,杨某某、唐某甲将户籍迁至峨眉山市某村三组,户口簿载明二人为农业人口。同月25日,唐某乙将户籍迁至峨眉山市某街道,户口簿载明其为非农业人口。2008年10月28日,唐某乙又将户口迁至其父母名下。但三人并未在该组生活。2011年该组因城乡建设被统征,该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认为杨某某等三人在户口所在地无地无房、未在本地生产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属于“空挂户”,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为获取征收补偿安置资格,杨某某等三人于2020年11月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组向杨某某等三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款共计5.1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夫妇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决二人可一次性领取土地补偿安置款共计3.46万元;唐某乙为非农业人口,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某某夫妇在民事判决前向该村组组长承诺无论官司输赢都不要土地补偿安置款,故判决生效后未申请执行,却于2021年7月持前述民事判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三人支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共计63万余元。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因前民事判决已认定杨某某、唐某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判决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杨某某夫妇支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共计42万余元,驳回唐某乙诉讼请求。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判决被撤销,再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府检联动履职情况】

(一)各部门联动协作,查明连环诉讼真相。2022年3月,峨眉山市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认为杨某某一家系“空挂户”,企图通过诉讼骗领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期望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因案件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峨眉山市司法局、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召开联席会会商研判。初步确定案件性质后,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审查。经调取法院卷宗、异地协作调查,在街道、社区的帮助下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实地走访调查,由公安机关、街道办、自然资源局提供户籍人口信息、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征地拆迁数据用于进行比对核实,最终查明:杨某某等三人在迁入地村组及接收户均不知晓的情况下将户籍迁入该村三组,其一家未在该组生产生活,未在该组取得承包地及宅基地,也未在该组享受权利或履行义务。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均不认可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杨某某等人便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身份,再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索取高额房屋补偿安置款。

(二)依法认定“空挂户”身份,防止征收补偿款流失。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多方因素、民主程序等方式依法依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举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除当事人和听证员外,当地村组及村民代表等也参加听证会,充分发表意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综合听证意见后审查认为:杨某某等三人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2年5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接续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依法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向杨某某夫妇支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共计42万余元的原行政二审判决。

(三)政府及时完善制度,规范征收补偿工作。通过本案,发现因时间推移、相关规定变化等因素,原《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存在征收程序不规范、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局交流情况,共同向峨眉山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完善该办法的法治参考建议。峨眉山市政府采纳建议,及时修订《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将征收主体统一为市人民政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审批程序,并完善了征收补偿安置的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峨眉山市政府支持峨眉山市检察院提取土地房屋征收裁判文书、外来迁入人口信息、征收补偿安置等数据信息,以本案检察监督点位为蓝本,开发骗领土地补偿安置数字检察模型,用于排查类似案件。该模型被确定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点支持建设模型。

【典型意义】

“空挂户”利用政策漏洞通过诉讼途径索取巨额征地拆迁补偿款给集体和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效仿和信访等系列社会问题。面对此类情形,应当通过府检联动落实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情况互通、问题共研、根源共治等制度机制。政府及时移送线索,统筹协调相关调查工作,及时沟通交流情况;检察机关认真审查精准监督,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树立鲜明的法治导向。政府重视检察机关提供的法治参考意见,支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穿透式”监督职能,深挖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完善机制堵塞工作漏洞,有效避免国有财产遭受损失。府检统筹联动发力,共同促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高质效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该案被评为四川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

夹江县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保护摩崖造像文物案

【关键词】

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  文物价值鉴定  赔偿金管理使用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夹江县木城镇新农村庞坡洞崖壁上有明朝时期千佛龛佛像,上下两排共53个,工艺精致、整齐美观。2017年6月29日,由吴某放风,张某某、杨某、王某三人使用改刀、锤子等工具在崖壁上撬下10个佛头。随后,四人将盗得的佛头出售获利1万元并分赃。经鉴定,被盗10个佛头为国家三级保护文物,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认定,盗窃行为给10尊佛像及整面崖壁造成的历史、艺术、科学损失为22.2万元。

【府检联动履职情况】

(一)政府部门大力支持,成功办理全省首例案件。省市县文物保护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为了文物和文化遗产长远保护,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对因盗窃而破坏文物的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破坏文物的民事侵权责任。面对不可修复文物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法律空白问题,在发展和改革部门支持下,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专业领域提供智力支持,多次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探索文物价值认定方案,最终确定:先由公安机关委托文物专家对被盗文物等级作出认定;再由第三方公司对被盗文物价值损失作出评估,确定文物损失价值区间;最后由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该价值区间的基础上对价值损失作出精准认定,以“等级认定+区间价值+精准认定”作为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的依据,有效填补了该领域法律适用空白,该认定在提起诉讼后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整合各方文物保护力量。在法院依法判决违法行为人对损毁文物赔偿22.2万元后,为确保赔付资金专项用于文物保护公益事业,县财政局、审计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密切联动,会签了《四川省夹江县检察公益诉讼文物保护类损害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文物保护类损害赔偿金专项用于文物损失的补偿、文物修复等七个方面,实现文物保护损害赔偿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会签文件明确规定赔付资金由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等各方监督,确保资金规范有效利用。2023年4月28日,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的部分财产作为文物损害赔偿金上缴国库。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沟通,将赔偿金全部拨付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用于完善石窟寺的监控设备。

(三)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通过本案的办理,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县检察院深入各乡镇,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联合调研,查清底数、摸排问题,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经调研发现,文物保护存在安防人员履职不到位、技防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等情况,有文物再次失窃或被破坏的隐患。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全县文物保护调研成果。夹江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对文物保护的系统治理要求并决定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购买技防监控设备,督促相关安防人员恢复履职,有效解决文物保护难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共同制定出科学、合法、合理的鉴定认定方案,为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提供了坚实依据,最终作出的认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为此后类似案件办理提供可行借鉴。政府有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文物保护类损害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执收机关将损害赔偿金上缴国库的同时,由文物主管部门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该款专项用于文物保护,破解公益诉讼文物保护类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支取兑付繁琐、使用效率不高、鉴定费、执行费等无从追偿的难题,协同发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文物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在府检联合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专题向县政府汇报,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真正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实现源头治理。该案系全省首例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石窟寺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

沐川县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案

【关键词】

协同共育  未成年人  六大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蒲某某,女,1987年4月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告人蒲某某系杨某甲(男,沐川县人)的女友,因杨某甲外出务工,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由蒲某某在沐川县永福镇对杨某甲之女杨某乙(2015年5月出生,系杨某甲与前妻胡某某的婚生女)进行看护照顾。

被告人蒲某某在看护照顾杨某乙期间,长期、多次通过用打、烫、推、撞、跪等方式对杨某乙进行虐待,致杨某乙轻微伤。胡某某向沐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获法院支持。2023年5月30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蒲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5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府检联动履职情况】

(一)多部门助力临时看护,避免产生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局面。2023年4月,沐川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以蒲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发现蒲某某继续实施虐待,杨某乙持续遭受侵害,且杨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杨某乙持续陷入危困状态。县公安局通过户籍信息联系上杨某乙生母胡某某,县检察院前往胡某某工作地询问胡某某临时看护意见,县妇女联合会多次对杨某乙进行慰问,乐山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时开展心理评估及专业辅导,帮助抚平心理创伤。在征得杨某甲同意且胡某某实际具有看护能力后,杨某乙被胡某某接走进行临时看护,暂作为插班生在胡某某出生地就学。县检察院依法对蒲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心聚力做好“后半篇”文章。杨某乙在一年级上期被蒲某某看护,蒲某某经常实施殴打、体罚等行为,杨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杨某乙处于危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依法变更抚养关系。胡某某作为生母,明确表示愿意抚养杨某乙。在了解其诉求后,考虑到胡某某实际居住于外地、经济条件困难,且未委托律师的现状,县检察院向其告知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8000元。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法律援助律师经委托向县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2023年5月19日,经多方调解,杨某甲同意杨某乙随母亲共同生活并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沐川县公安局、县教育局与胡某某出生地公安局及教育局联系,积极协调,沟通落实,帮助杨某乙学籍顺利转至胡某某出生地,并将户籍迁入。目前,杨某乙已在其生母出生地小学正式就读。

(三)搭建长效履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此案办理后,沐川县人民政府、县检察院于2024年2月联合印发《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工作方案》,明确16个县政府部门、13个乡镇的职责和分工,确定深入推进“一号检察建议”、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多措并举精准帮教、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等9项措施,搭建起长效履职机制,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合拳”。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案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为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司法机关坚持目标一致、资源互补、形成合力的思路,在临时看护、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户籍学籍落实等方面联合发力,建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府检联动长效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推进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保护工作格局的形成。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第1期)、“今日说法”等栏目播出。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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