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份特别的撤诉申请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1-05-14 16:07:25

“你好法官,他们到了吗?我把钱带来了。”近日,在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发生一幕令人动容,一名74岁的父亲来到法庭,主动替儿子周某还清借款,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邹某并连连致歉。邹某深受其感动,当即书写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历时3个多月的案件圆满结案。

还款图一.jpg

这是怎么回事呢?被告周某向原告邹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未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多方走访未能联系到被告周某,遂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达相关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前,原告提供周某父母的电话,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其取得沟通,得知周某在外国,无法联系。其父母听闻儿子被起诉至法院,二老无奈叹气,但是认为欠款应该偿还,诚信不能丢失。

还款图二.jpg

   415日,周某父亲来到法庭,在合议庭成员的见证下,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老爷子,真是没有想到你们用自己的钱来替他还,我真是过意不去。”原告邹某收到钱后对周某父亲这样说道。“没事,是我们不好意思,欠了钱就应该还,既然他不来还,那么就由我帮他还。”周某父亲朴实地说

法律上如何“子债父偿”?“子债父偿”“父债子偿”在多数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但事实的确是如此吗并不是。“子债父偿”“父债子偿”这只是一种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和人们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但是它并无法律强制力。    

法律上来讲,本案欠款的主体是周某,还钱的主体也应当是周某。因本案不产生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形,周某的父亲并没有法定还款义务。

但是,周某的父亲自愿帮儿子还款,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债的加入”。周某父亲自愿帮儿子还款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这一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不予干预。(综合办)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