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少年家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有以下几个疑惑: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乐山法院“海棠花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团队,隆重推出“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系列微视频,聚焦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疑惑和误区,今天讲述关于“抚养权的那些事”。
快搬好小板凳,一起听课吧!~
重点来了,请收好!《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均需承担监护职责。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灭失,双方都有义务承担。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子女方应当保证另一方的探望权并有义务协助履行。
法官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当家庭面临“离婚”这个特殊情况时,父母更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更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发展方面去全面考虑,尽到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