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第2课】抚养权那些事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1 14:51:37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少年家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有以下几个疑惑: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乐山法院“海棠花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团队,隆重推出“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系列微视频,聚焦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疑惑和误区,今天讲述关于“抚养权的那些事”。

快搬好小板凳,一起听课吧!~

重点来了,请收好!《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均需承担监护职责。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灭失,双方都有义务承担。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子女方应当保证另一方的探望权并有义务协助履行。

法官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当家庭面临“离婚”这个特殊情况时,父母更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更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发展方面去全面考虑,尽到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