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江市曝光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药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药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情况如下:公司静电报警仪损坏;未悬挂有限空间标识牌。
【处理结果】四川某药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第13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第13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四川某药业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隆昌市应急管理局对隆昌市某混凝土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4日,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情况如下:该公司2024年4月至5月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其中2024年4月16日、20日、26日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无审批人签字。
【处理结果】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隆昌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