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筠连县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杰伙同他人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电话卡交予对方,并为对方登录手机银行提供刷脸验证。2021年1月22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杰伙同他人明知其收转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亲自操作收转款或者取现、存现,被告人黄某杰还使用了其母亲的银行卡账户收转款,并联系了其朋友提供银行卡账户进行收转款。被告人黄某杰从中获利4670元,涉案金额98万余元。
2021年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全明知上家让其收转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亲自操作收转款,并接受上家的安排,于2021年1月26日至1月27日监督黄某杰、胡某(另处)收转款或者取现、存现。被告人潘某全涉案金额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杰、潘某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提供账户共同帮助收转资金或者为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或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提供刷脸验证等,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就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为就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成为犯罪的帮凶,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