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谌某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和谌某婚后育有一子,因两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王某诉至我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谌某自愿离婚,婚生子谌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谌某自2019年4月起在每月28日前支付婚生子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书生效后,谌某拒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8月王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谌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从事公共卫生事务获的劳务费的收款卡号,并将钱款取出拒绝归还。本院通知让其返还钱款,其表示钱已用完拒绝到法院处理,且态度恶劣,藐视法律权威。经院领导批准,决定对被执行人谌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到达被执行人谌某家时,其妻子称,谌某到石燕桥卫生院办事去了。承办法官当机立断,亲自带领一部分干警到卫生院找人,另安排两名干警在谌某家中留守,以防止其家属通风报信。由于处置及时,承办法官带领执行干警找到了谌某,将其强制带回法院。在法律的威严和执行措施的强力震慑下,被执行人谌某主动悔过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态度,承诺会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主动履行义务,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隆昌市法院充分利用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有效震慑老赖,促其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黄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