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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的检察法治保障

来源:沐川县检察院 作者:李芳玉 唐培倚 发布时间:2021-11-26 15:29:05

【内容摘要】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是脱贫攻坚的传承与发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终点,是奋进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开端,笔者根据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与多年的脱贫攻坚工作经验,结合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发展实情,就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及基层巡回检察工作中进行拓展,立足检察职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起到的法治保障作用进行分析。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指导作用,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检察工作向基层进一步延伸,贴近基层,主动作为,发挥检情下达、民情上达、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作用,全力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 

【关键词】

法治思想 检察机关 乡村振兴 法治保障 为民服务   

【正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而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治理有效就是最基础。通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推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是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基层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检调对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检察职能与乡村振兴充分融合,全力推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检察新篇章。

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立法的重要意义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对我国在“三农”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提升和固化,同时梳理和吸收地方实践经验,在推动资本、人才、技术、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城乡合理配置、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等方面作出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乡村振兴从中央到地方至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建立了科学、规范和合理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健全并完善了乡村振兴推进和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了法律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在耕地保护、食品安全、农村生态、集体经济发展等领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监管标准。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乡村振兴促进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一部强法和硬法。

但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都会有一段执法规范化的适应期与磨合期。有必要继续深化制度供给和体系建设,围绕该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实施方向,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就农村基层治理和宅基地管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切实增强法律的指引、支撑和保障功能。

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意味着以这一基本法为统领的现代农法体系的建立,它并不是一部孤立的、自成一体的法律,它与“三农”领域的主体法、产业法、资源法、建设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一起构成了多元化的现代农法体系,其所展现的立法理念将对我国以后的立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当前,要立足我国乡村振兴实际,加强对农法体系和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农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不断提升、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法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需要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以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激活“三农”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同时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形成系统整合力量,引导各部门形成高效精准执法典范,为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法制和法治保障。

二、乡村振兴对检察机关履职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善于抓最具特色的产业、最具活力的企业,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提升,要积极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一线调研乡村振兴时指出,脱贫摘帽只是第一步,并不意味着我们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任务已经完成,而是巩固脱贫成果,带领群众致富任务、责任更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将有更高的期待。新时代,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按照党中央的最新要求,既要帮助群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也要通过认真履职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他还要求,要加大对因案返贫、致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化进程的检察法治保障

事物的发展往往都具有双面性,乡村振兴也不例外。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步伐仍跟不上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传统型农业收入与务工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西部南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整体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在乡村仍存在突出的问题:因市场变化、交通条件、整体发展差异等因素导致农产品阶段性供求失衡,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发展不足,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问题较突出;农民生存与创新发展能力有限;乡村治理水平亟待提升等情况。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开端,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法治护航保障作用,立足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拓宽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对接面。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服务乡村振兴,围绕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并完善涉农领域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推动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涉农案件办理力度,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规范涉农行政执法作用,提升涉农规范化执法力度、水平,加强与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机制落实落地,共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保障体系。三是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法律服务团、派驻检察室、法治校长、法治辅导员的普法作用,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体素质,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实效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将规范化的村规民约融入法治乡村建设中,让群众干事创业身体力行,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践行。四是要打造“新时代检察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将12309检察服务主动融入群众信访渠道,坚持开展好涉案信访工作,通过巡回检察、检察机关进企业、进学校等形式将司法力量下沉,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保障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我们要继续发扬脱贫攻坚精神,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乘势而上、再接再厉、接续奋斗,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基层检察聚焦关键目标精准发力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做好“三农”工作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最高检党组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结合检察职能把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实施好、落实好。结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助力乡村振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聚焦“治理有效”目标,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抽调资深检察官、检察业务骨干组建检察巡回宣讲团,由分管领导实行包片负责制,分别率队到各片区、乡镇、村组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建议法院到村组现场开庭,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增强普法直观性、实效性,进而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二是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检察接访、办案全过程,积极下沉检察力量,在乡镇设置派驻检察室和基层检察工作站,定期组织到各乡镇开展基层巡回检察工作,依法及时化解在土地流转、房屋搬迁安置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推进。三是加大弱势群体保护力度。2019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约8.8万人,其中16岁至34岁的约3.2万人,35岁至59岁的约5.6万人,这就意味着留守在家的多数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的老人,加强对这类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应该是检察机关助力乡村振兴均不能忽视的内容,要突出惩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犯罪,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持续深入开展农民工讨薪讨债领域专项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涉农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让追回的资金尽快发挥效用。

聚焦“产业兴旺”目标,主动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一是保障产品质量。当前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充斥市场,加上群众认识存在偏差,滥用化肥、农药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沐川检察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协调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安全的犯罪,保障农产品质量是走好产业“生态品牌”的首要举措。二是助力产业规模化发展。农民要致富,壮大产业是第一步,产业发展引进大户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沐川检察积极参与排查化解土地流转、承包、边界等纠纷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既切实维护农户和经营户利益,又让分散土地实现有限流转,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三是增强企业品牌价值。据统计,沐川县有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1500余家,但有自主品牌、主打产品的不足40家。如何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提升企业引领作用?沐川检察聚焦农产品精深加工行动,加强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共建工作,结合送法进企业工作,增强企业“农业+品牌”意识、诚信经营理念,促进农产品商品化的健康稳定,增强品牌效应和引领带动作用。

聚焦“生态宜居”目标,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一是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立足刑事检察职能,结合沐川县域生态领域违法犯罪情况,通过加强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及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建立健全了具有沐川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坚持把“生态修复理念”贯穿各项检察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刑事案件办理、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实地生态修复,形成了“刑罚打击+警示教育+生态修复”的生态案件办理三步走模式,督促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单位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批、修复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不受人为破坏。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整治。随着近年来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力度的加大及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产生了农村废弃房屋、违规建筑、废弃设施等建筑垃圾,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不足,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有待完善等都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沐川检察通过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处理、生产生活垃圾整治这个重点,把深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监督活动作为检察机关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主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整治,近年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向相关乡镇府、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保部门、水务部门等单位发送检察建议40余份,并督促整改,取得了生态治理良好法治保障效果。三是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饮水安全涉及民生,安全的饮用水源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要因素,必须依法严格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沐川检察把保障饮用水源地作为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工作,加强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守护沐川人民的饮水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沐川检察将持续深化涉农领域检察工作,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战果,促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检察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金峰:《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光明日报,2021年5月24日。

2. 张琦:《如何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作用》,人民论坛网,2021年2月15日。

3.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2020年3月。

(沐川县检察院 李芳玉  唐培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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