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山法院审理了首例无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案。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武某某赔偿涉案林地恢复费用人民币六千零八元六角六分。
被告人武某某经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由其代表村民小组修林区道路。2017年至2018年,武某某未完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修建林区道路,造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5.14亩,蓄积为32.8立方米。根据雅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提出的涉案林地修复方案,恢复涉案林地原状需按167株/亩补植柳杉,连续三年进行抚育管护,补植存活率达到90%,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恢复原状预算费用为 6,008.66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自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属自首;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代表村民修建林区道路过程中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面积5.14亩,蓄积32.8立方米,属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被破坏,应当对涉案林地进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恢复原状所需的相应费用。
本案是芦山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主动依法作出的司法修复性判决。芦山法院根据林业专业评估部门所作出的恢复费用金额,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本案被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的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某赔偿涉案林地的恢复费用,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修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