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全国一心。随着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相继出台防疫规定,公民也纷纷响应号召,共同为防止疫情扩散贡献力量。然而却偏偏有人在这种时候“顶风作案”,2020年4月28日,名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妨碍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汪某某以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3月,四川省甘孜监狱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租用位于雅安市名山区的某酒店作为监狱民警隔离点,并安排监狱民警轮流执勤,维护隔离点秩序,防止社会人员进入。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与其朋友来到该酒店要求入住,酒店工作人员袁某某向汪某某等人解释甘孜州监狱民警在酒店隔离,不对外营业,汪某某感觉没面子,遂用脚踢酒店玻璃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在酒店大堂内执勤的甘孜监狱民警叶某(着制式警服)、伍某、戴某闻讯后,出门向汪某某等人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进行劝阻,汪某某不听劝阻,欲强行闯入酒店内部,被伍某等人阻止,双方在酒店大门外发生对峙。汪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达现场后,二人追打酒店工作人员袁某某,在甘孜监狱执勤民警上前制止时,汪某某遂使用拳头对执勤民警伍某实施殴打,造成伍某左面部受伤。经鉴定,伍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防疫任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具有暴力袭警的犯罪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一线工作人员多一分支持、理解和配合,对于拒不配合、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甚至阻碍、造成严重影响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坚决予以打击、一律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