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这笔钱来的太及时了……”近日,名山区法院百丈法庭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伤者医疗费用5万元,为伤者提供“提前救济”。这是名山区法院今年发出的第一份先予执行裁定书。
案情回顾
罗某今年77岁。2023年5月22日,谭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茅河方向往联江方向行驶,与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随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罗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锁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腰椎骨折、肺积液等损伤。2023年6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和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一家东拼西凑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家庭已无力承担,医院向罗某家属发出了缴费通知单,罗某面临随时停止治疗的困境。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考虑到罗某的治疗刻不容缓,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事故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罗某5万元,并在裁定作出后与执行局协调对接,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罗某的及时治疗提供了资金保障。
法官普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