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公里”。“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现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通过案例诠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5时55分,晏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茅河往黑竹方向行驶至318国道2623公里10米处时与步行的李某某发生刮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由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法院审理,本案生效民事判决晏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93607.42元。因晏某某未履行上述赔付义务,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晏某某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晏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也未购买保险。为进一步核查被执行人晏某某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晏某某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晏某某现年59岁,患有疾病长期靠药物维持,劳动能力较弱,靠摘茶务农勉强维持生计。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经了解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加之其丈夫身患多种疾病,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困境,执行法官遂帮助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款3万元,尽最大努力缓解申请执行人困难,让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作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名山区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坚持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理念,结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实际,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的生活困难,用司法温情实现了对“执行不能”的补位。
任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