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20年,被执行人郑某分四次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3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并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款事实并定于2021年3月起每月31日归还10000元至5月31日还清。期满后,郑某未归还杨某借款。2022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郑某归还借款30000元。2022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30000元。
2022年7月6日,由于被执行人郑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寻找到被执行人郑某。名山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此后被执行人郑某主动联系名山区法院执行局表示想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
但此后被执行人郑某并没有将“限制高消费令”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真正放在心上,根本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13日,春节将至,被执行人郑某由于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购买火车票,春节回不了家,向银行贷款也多次被拒,处处受限,主动联系到名山区法院执行局,声称后悔没有早点履行义务,并表示现在想要立即履行。当日,被执行人郑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归还全部欠款3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注解
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司法强制措施,还需要依靠公民的道德规范,例如诚信。诚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为贯彻落实上述精神,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律思维和“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在执行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被执行人逃避义务拒不履行、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进行失信曝光。这既能够有效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在向社会发出信号:谁违背了社会公平,谁践踏了诚信原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门槛较低,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套组合拳对被执行人产生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缓解了部分案件的执行困难,促进了一系列案件得到解决,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逐步实现“让诚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本案也告诫了被执行人以及其他负有配合义务的案外人,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同时将可能会在经济、信用、人身自由等方面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