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是指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经依法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的案件一类表现为,属于自然人债务案件,因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死亡等因素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明确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终结,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洋某某因向邹某某提供劳务,后双方完成工资结算。因邹某未按结算协议支付工资。洋某某依法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邹某某支付洋某某务工报酬1200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邹某某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洋某某依法向芦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已死亡,并依法注销户籍登记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遗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经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洋某某释明案件的执行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洋某某对法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依法组成执行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邹某某已死亡,其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应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后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洋某某与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件的执行。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执行人洋某某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通过两次以上网络查控、多方走访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并依法注销户籍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执行调查情况,让申请执行人认识到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无义务承担人的客观现实,形成了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的意识认知。最后经过依法合议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死亡,其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应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对本案中洋某某与邹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予以依法终结,系典型的执行不能。该案的执行不能风险依法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