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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黑吃黑”?判了!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越国境电信诈骗案14人获刑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3 03:33:42

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14名被告人偷越国境到缅甸,在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参加针对中国境内不特定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一审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祥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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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龙腾公司和蓝天公司均系位于缅甸小勐拉科技园内,通过招募中国公民为员工,采取“杀猪盘”(通过婚恋交友诱导投资实施诈骗)“虚假USDT币交易”(俗称“黑吃黑”)等手段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龙腾公司内设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后勤管理、保安队长,以及具体实施诈骗的小组长和组员等岗位。公司提供食宿、实施诈骗使用的电脑、手机、话术、收款银行卡等,对新进公司员工开展培训、提供底薪,员工实施诈骗成功后,按照诈骗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每月以现金方式发放。蓝天公司内设高管、代理以及具体实施诈骗的小组长和组员等岗位。2019年3月以来,王某、李某祥等14人受高薪诱惑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先后单独或结伙或多次从云南省边境通过偷越国境的方式前往缅甸,在龙腾公司、蓝天公司参加针对中国境内不特定公民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时间14个月至2个月不等,损害了中国公民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等9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或结伙3人以上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祥等14人在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参加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在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14名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不法分子以高薪务工引诱国内人员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名山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此法官提醒,面对境外务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虚假招工信息,否则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会陷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的圈套。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越国境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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