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中,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某、杨某某认购价值14084.00元的“碳汇”,用于滥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舒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超出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蓄积共计100余立方米的林木,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舒某某、杨某某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载补种冷杉1023株,并认购价值14084元的“碳汇”用于修复生态等诉求。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虽然本案公益起诉人已诉请判令二被告人补种一定数量的幼树,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没有中龄林固碳能力强,需要叠加碳储存量,且“补载补种”的修复方式无论是原地补种修复还是异地补种修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时间差问题。在此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而“碳汇”修复可以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故二被告人除承担传统的“补载补种”修复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遂依法判令二被告认购价值14084.00元的“碳汇”用于其滥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
该案是宝兴县法院继办理全省首例“碳汇”修复性司法案件后,积极落实“双碳”创新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全市首份“碳汇”修复性司法判决。
“碳汇”修复,是宝兴县法院胸怀“国之大者”,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增强社会公众减排动力,支持碳市场丰富交易产品,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司法创新举措,打通司法服务“双碳”目标实现的新路径,为促进碳汇市场交易的规范有序注入了司法力量。
下一步,宝兴县法院将紧扣“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和发展定位,主动扛起服务“双碳”目标的职责使命,持续深化“碳汇”修复的探索和研究,实现司法实践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为打造出色出彩的大熊猫国家公园第一县注入更多动力。
(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