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在许多大众心里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即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标的物一定能执行到位、钱一定能拿到手。实际上,这是混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非执行不力。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确定为“执行不能”案件时,会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进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并不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的案件,法院就不管了。
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那么“执行不能”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执行不能”也并不是法院消极执法造成的,而是一种司法“无奈”。
希望社会公众正确看待执行不能,消除认识误区。申请执行人也要提高警觉,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