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生效。为确保新法律规定的准确实施,近日,名山区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对新法律进行全面学习后,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对联江乡童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
经查,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期间,童某某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联江乡的4株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进行砍伐。2020年2月4日,区森林公安局以童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立案。同年3月21日,《批复》正式生效并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经审查,童某某采伐的4株香樟树均系后期人工培育且不足百年,既不是野生植物也不是古树名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采伐林木蓄积面积也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5日,名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区森林公安局收到后,于当日主动撤销案件。(吴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