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被告婚姻期间育有两子女,后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承办法官审理中发现,离婚后原被告对子女教育存在不当言行导致各自抚养的子女对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对立情绪较大,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鉴于这种情况,家事审判团队法官徐兴江在案件宣判前即决定对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教育,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
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宣讲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从家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开展细致入理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做出提示:一、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二、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应当相互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抚养义务;三、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四、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法治教育,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事情应该去做。加强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良好家风教育,树立尊老爱幼的良好思想。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叙州区法院围绕家庭、家教、家风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就家事审判案件进行后续跟踪解答,采取线上联系、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全方位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学习情况,并形成回访意见,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持续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目前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0次,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学校等普法宣传12余次。此后,叙州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筑牢法治保护网,依法纠正监护人怠于或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家庭氛围与法治环境。
(刘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