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农民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时,成功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76837元,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在为被执行人泸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施工期间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任某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泸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支付任某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而泸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在判决后一直未进行赔偿,任某某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泸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联系,了解到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欠债不少,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加大调查力度深入查找线索,根据泸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线索,公司因承建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有工程进度款未收到,对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官依法向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向其负责人耐心释法说理。
在执行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履行了到期债务76837元,案件圆满执结。
(杨洋 汪鑫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