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法院常务副院长罗国林带领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局干警到陇东镇扑鸡沟,查看2015年判决“补种复绿”补种补栽树木生长状况。
2013年,石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为确保被毁生态资源得到实质性的修复,使被告人有针对性、操作性地履行义务,法院向石某发出了全市第一例生态环境“补种令”,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补栽补种地点、标准和要求,完成对182.27亩林地的补栽补种。2015年8月,石某在法院、检察、林业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见证下,完成了补栽补种行为,并不定期监督树木成活情况。
时隔五年,为了解该判决所补种树木的生长情况,法院干警前往补种地点查看树木情况。但因2019年“8·22”特大洪水影响,前往补种点的道路被山洪冲毁,警车无法直达补种地,法院干警只能在崎岖的山路间徒步10余公里。路虽难行,但欣慰的是被破坏的生态的环境正日渐恢复,昔年种下的玉兰树苗已渐渐长大,在春日暖阳中结出了朵朵花苞。
对破坏森林、毁坏绿地的惩处,从传统意义上的刑罚转变到修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这是新形势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一项举措,更是现在执行程序的一种创新方式。生态资源虽可再生,但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不可逆转。生态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保护森林,就是在保护自己。(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