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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纳溪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雅琴 发布时间:2022-05-09 17:36:41

纳溪法院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勇前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方位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但是申请人实现权益的基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希望广大社会公众主动提前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多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为了引导社会公众认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现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曾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纳溪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张某偿还曾某某借款35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曾某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前往张某住所地调查,仍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曾某某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法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兴起虽然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部分需要,但出借人并不具备审核借款人资质信用的条件,极大地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在此,也向出借人敲响警钟,在出借资金时,不能仅被高额利息吸引,要对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认真审核,同时要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担保,否则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市场风险。

案例二:肖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肖某某等三人申请执行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电话告知其前往执行局,张某某拒不露面。同时,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执行法官未能查得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又前往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无人知晓其具体所在位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官虽能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但其拒绝露面,致使“找人难”,另一方面,经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谢雅琴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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