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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检察院制定八条举措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雅安市检察院 作者:王君 钟锦鸣 发布时间:2020-03-13 12:20:38

近日,雅安市检察院印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举措》,服务保障各类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稳经营、谋发展。

依法维护复工复产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假借疫情防控非法设卡拦截、断路堵路、破坏交通设施等阻碍人员物资正常流动,严重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向企业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的犯罪,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复工复产企业发生聚集性感染或者聚集性感染风险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生产资料、打砸机器设备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侵占等侵犯企业财产的犯罪和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的犯罪。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为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三、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最大限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重点防控物资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轻微刑事犯罪,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的原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注重将矛盾化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的作用。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涉企案件立案监督,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违法立案和有罪不究。对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一律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确有羁押必要的,也要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和资金。

加强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引导企业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对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裁判,要综合考量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依法妥善监督,特别是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要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会同法院、行政机关等妥善做好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行政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办理涉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特点,紧紧围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鲜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防疫物资资金补助、医疗废物处置等防控重点工作,精准监督、规范办案,促进监管防护到位。深化源头防控,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防范化解相关社会治理难题,推进完善长效制度机制建设。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稳妥有效助力疫情防控。

着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多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工作,将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自觉规范司法行为,严格遵循有关办案程序规定,提高办案效率,坚决防止因疫情造成超期羁押和拖延办案时限。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立足职能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落实领导干部联系走访企业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充分了解各类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通过“两微一端一网”等平台,宣传解读相关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疫情期间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加强以案说法。对办案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帮助堵漏建制,做好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对企业的投诉、建议意见,及时办理、及时答复。(王君  钟锦鸣)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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