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李某与金某某因借款纠纷诉至龙马潭法院,要求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及利息。经法院审理,金某某已分期向李某偿还借款21390元,最终判决金某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2861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之后便未再履行义务,李某遂向龙马潭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且多次传唤金某到庭处理该案,但金某某未接受传唤,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意以躲避、隐匿等方式逃避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金某某名下微信钱包在判决生效后有大量流水,却未用于履行债务,法院认为金某某此举已涉嫌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将该条拒执线索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锁定金某某位置,随即将金某某抓获。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与李某协商和解,并履行部分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其追究刑事责任。综合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2021年12月29日,龙马潭法院依法对金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被执行人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明显的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马潭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雯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