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龙马潭法院:持续打击拒执犯罪,又一拒执犯案件宣判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文雯 杨杰 发布时间:2022-03-08 11:33:24

近日,龙马潭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李某与金某某因借款纠纷诉至龙马潭法院,要求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及利息。经法院审理,金某某已分期向李某偿还借款21390元,最终判决金某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2861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之后便未再履行义务,李某遂向龙马潭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且多次传唤金某到庭处理该案,但金某某未接受传唤,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意以躲避、隐匿等方式逃避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金某某名下微信钱包在判决生效后有大量流水,却未用于履行债务,法院认为金某某此举已涉嫌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将该条拒执线索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锁定金某某位置,随即将金某某抓获。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与李某协商和解,并履行部分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其追究刑事责任。综合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2021年12月29日,龙马潭法院依法对金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被执行人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明显的拒执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马潭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雯 杨杰)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