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宝兴法院提出“十六项措施”,着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措施指出:
一是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坚定防疫信心,运用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在线诉讼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四川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诉讼平台,进行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积极推广网上送达、调解、开庭、远程视频接待等诉讼活动。
三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对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听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审理、执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四是建立涉疫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涉疫、涉民生、涉复工复产企业案件,予以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对因难当事人,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依法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五是强化矛盾源头化解。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服务体系作用,加强与多元纠纷调解力量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努力将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是依法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和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是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加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对防疫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继续履行;对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情形,公正、高效、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八是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审慎处理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责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考量实际,合理认定过错行为和过错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是稳妥审理破产案件。对受疫情影响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倡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控需求,积极协调推动实现破产重整。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贬损较大的,可由管理人申请待疫情结束后再予处置。
十是建立执行应急工作机制。采取“不见面”查控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财产转移、执行措施过期等重大执行事故发生。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民营、中小企业和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人员,暂缓实施拘留、罚款、纳入失信等司法惩戒措施。
十一是善意文明执行。对生产经营范围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业,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减少司法活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
十二是加大特殊案件执行力度。对拖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单位和人员款项的案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产生活、涉贫领域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困难,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十三是依法严惩涉疫情刑事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慎地审理相关案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
十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民生、涉贫案件的困难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十五是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疫法律问题调研,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做好法律风险提示。
十六是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相关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李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