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荥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经营代办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业务。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至次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取利益,利用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身份,以开卡和办理手机业务为掩护,在为客户代办手机卡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将手机号码激活并提供给上家申请注册网络账号,并将客户手机卡号码收到的注册验证码发给送上家,完成操作后每笔可获利1元-7元不等利益。宋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28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