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荥经县首例袭警罪,对被告人丁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干警代表旁听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酒后前往荥经县汽车站准备乘车外出务工,在通过车站安检时,丁某某因拒不配合车站疫情防控需佩戴口罩要求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在车站候车大厅滋事。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接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陈某带领辅警谢某某、蔡某等人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丁某某、徐某某拒不听从出警民警的耐心劝导,并在民警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拒不配合,且丁某某将谢某某推倒在地,陈某等人随即对丁某某依法进行人身控制。控制过程中,丁某某不断对陈某等人实施抓扯、辱骂、撕咬,徐某某与被告人丁某亦对陈某等人使用抓扯、推搡、缠抱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事后,造成谢某某、蔡某等人在执法中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谢某某、蔡某二人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丁某在现场被民警控制带离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徐某某、丁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丁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向执法民警进行了道歉,表示今后将加强法律学习,遵守社会秩序。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对暴力袭警行为增设了两档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变为七年。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驶执法权,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等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袭警罪的增设,是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荥经法院 蒲彦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