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战疫情·在行动】芦山法院走好“三大步”,疫情防控刑事审判两不误

来源:芦山法院 作者: 向旭然 发布时间:2020-02-12 13:13:02

   为扎实有效抓好疫情防控,稳步推进刑事审判工作,芦山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按照省高院、市中院有关疫情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相关安排,结合芦山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规律特点,第一时间研究制定疫情期间刑事审判工作措施,切实做到疫情防控与刑事审判工作两不误。

   第一步,做好办公庭务。一是,严格遵守疫情期间上下班纪律要求,自觉每日体温监测,自觉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随时保持办公室区域清洁卫生,做好开窗通风。二是,办公期间不串门,不扎堆,庭务工作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交流信息。减少庭务会议次数,并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展,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三是,建立外出留岗人员机制,精简外出办案人员,确保办公室时刻有人留岗值守,保证院内统一调度人员安排需求,随叫随到,随调随走,保障防疫一线工作的需要。四是,保持办公电话畅通,及时接听当事人来电,耐心接受当事人咨询,解答当事人疑问,指引当事人做好参加诉讼的相关准备工作,向当事人宣讲当前疫情政策。

   第二步,做好庭前事务。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对随案移送材料进行消毒封装,做好消毒记录登记。加大刑事案件电子案卷移送系统使用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均采用移送电子案卷的方式,不再移送纸质案卷。对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的纸质材料一律进行消毒。二是,对庭前送达探索采用PDF材料送达、视频送达、电话送达等新模式,引导当事人、律师使用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在线提交案件材料,参与在线调解,电子阅卷,缴纳涉案资金。充分利用电话、网络通讯工具,听取当事人意见,开展远程调解和庭前会议。三是,建立被告人防疫登记表,一人一表,全面记录未羁押被告人身体情况,接触史,流动史,为后续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信息。四是,对确有必要来院接待的当事人、律师,严格按照诉讼服务中心预约取号制度,引导当事人、律师严格遵守诉讼服务中心疫情期间接待当事人相关规定佩戴口罩监测体温。五是,对羁押在案被告人进行告知权利、核对笔录、送达文书均通过看守所代为告知或转交。原则上使用远程视频的方式提讯被告人,对确有必要进出羁押场所,提讯在押被告人严格遵守公安监管部门的“三个严”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步,做好庭审防护。一是,加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使用力度。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当庭合议,当庭宣判。二是,对未羁押被告人案件,在征求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意见后,探索视频开庭模式。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尽快与监管场所建立网络连接,对在押被告人开展远程提讯,远程开庭。三是,确需将在押被告人提押到庭的,充分听取监管场所意见,遵守监管规定。协调羁押地人民法院,就地开庭,缩短押送路程。四是,疫情期间审理案件原则上进行不公开审理,对确有必要参与旁听的人员严格按照防疫登记表,一人一表登记记录,审查监测无异样后方可参与旁听。五是,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员及值庭押解法警均应佩戴口罩,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三大步”工作措施基本涵盖了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疫情期间办理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提供具体指导,确保了刑事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有利于维护疫期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 向旭然)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