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某厂(即被执行人)系该区民营企业。2017年7月,该厂因经营困难停产,陈某、杨某等32名工人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长期未领取到工资合计104万元。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陈某、杨某等32名工人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厂给付拖欠已久的工资。经仲裁调解后,该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陈某、杨某等32名工人向名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然上述财产均抵押给雅安市名山区某银行,尚有巨额贷款未偿还,即使变现,清偿能力也较低。此外,被执行人在雅安市中院、成都金牛法院尚有三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给付义务,其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也被两家法院轮候查封。
2019年12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名山区政府需征收被执行人的土地,并依法给与补偿,但被执行人土地被法院查封,政府征收行为无法继续进行。为切实服务名山经济发展,维护涉案工人的合法权益,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与雅安市中院、成都金牛法院沟通协调,促成三起执行案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查封;同时,因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不足以优先清偿银行抵押贷款,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动与银行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优先解决32名工人工资后,再由抵押权人银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查封。至此,名山区政府征收被执行人土地的障碍全部扫清,政府征收行为顺利完成并及时给付补偿款,32名涉案工人的工资最终有了着落。
2020年1月14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32名涉案工人发放执行案款104万元,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在今后工作中,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将全力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充分用好执行措施,强化规范执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郑飞、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