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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8 11:16:43

6月24日,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芦山县法院联合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在芦山县十字街、东门大桥集中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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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主题,以《刑法》《禁毒法》《四川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向人民群众讲解了毒品的种类、危害及如何抵制毒品等相关禁毒知识,鼓励人民群众如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芦山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势头。2018年以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件29人,其中贩卖毒品12件18人,容留他人吸毒10件10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件1人。  

张某贩卖毒品案

2016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芦山县龙门乡青龙场村河心组尚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元毒品卖给高某某。被告人张某在2016年7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8年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8日被刑事拘留。另,被告人张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期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6月26日。

芦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之前犯运输毒品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于2018年8月27日生效。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加大对毒品累犯、再犯等严重危害社会、屡教不改的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惩处,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张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犯罪累犯、再犯,人民法院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乐某某在其位于芦山县芦阳街道金花路家中卧室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五次。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乐某某主动到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基本事实。

芦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主动缴纳罚金,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于2019年8月26日生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从严惩处容留他人吸毒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职责所在,现实中,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或出于抹不开面子、讲究情义、无所谓等心理,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酒店里、租住房里、汽车里等地方吸食毒品。通过本案,既可让犯罪份子知道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也可以让民众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告诫人们不但自己不能沾惹毒品,也不能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毒。

责任编辑:李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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