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雨城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涉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等参与听证评议。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对案情作了详细介绍,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查经过,以及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证据进行了详实陈述。
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后认为,2015年8月到11月期间,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鄢某某(已死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旷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价税合计金额8%的价格向雅安某有限公司、绵阳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用于进项抵扣,价税合计386449.50元,税额56150.77元。
2017年7月对上述已抵扣的税额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共计补缴入库税款56150.77元,滞纳金18129.97元。该家机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具有法人资格,构成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鄢某某作为该家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决定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鄢某某已死亡,故不再追究他个人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低且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有认罪认罚情节,情节轻微,拟对犯罪单位作不起诉。
由于该案为涉民营企业案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温度的司法环境。根据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为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雨城区检察院决定召开此次听证会。
听证人员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评议意见。综合公开听证的意见,检察机关对该家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会人员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在确保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依法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此表示充分赞同,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