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一上班,我打开电脑,钉钉跳出一条文件处理通知。点开,原来是公司下发了《考勤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看着这个文件,我心情难以平静。因为按此规定,我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了。
我们公司是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前不久,公司下发了《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我虽然到公司只有两年时间,但曾在部队服役24年,自主择业后来公司的。说实话,作为一名编外聘用员工,我也并不想占公司便宜,可既然公司有规定,那我就向办公室人事负责人询问:我的工龄按26年算还是2年算?得到的回答是2年。我对此回答不满意,按照程序向办公室负责人询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我有26年工龄,应在20年及以上档。”办公室主任的回答是:按照规定应该是5天,因为制度上说的工龄是司龄。“明明写的是工龄怎么说是司龄?”我说,我并不是计较多休几天假,但既然制度写的是工龄,就应该按国家规定的工龄算,而不是司龄。要不,把制度上的“工龄”改成“司龄”。办公室负责人回复我,他们将适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对此,有些干部感觉我的行为有些过,甚至认为“给公司做了多少贡献?要求这要求那”。但我不这么认为:维护公司利益没有错,但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起码要严密,解释要符合逻辑,不能明明写的是工龄,硬要解释成司龄,这是不行的。
突然有一天,有同事告诉我:老宋,你厉害呀,你的意见要上公司党委会了!看着大家异样的眼光,我不免有些后悔,因为从公司角度出发,就连我觉得自己的意见似乎有些“多吃多占”的嫌疑。可不曾想,公司党委最终竟然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在此,我给公司党委点个赞:感谢党委对一名普通员工意见的重视,感谢公司担负起应担的社会责任。而这一切,正是公司党委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的突出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