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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犯罪心理的迷宫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委政法委 作者:刘丽 发布时间:2020-03-13 17:31:18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有序和自己人身、财产等各种权益的安全,因此,各种各样的严重刑事案件总会是很多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很多案件的发生和预防,人们总是期待警方能及时给出答案。

然而,长期参与基层一线执法的警察,很多时候发现,层出不穷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作案手段、犯罪目的和动机也同样不断翻新,变幻莫测,有一部分甚至远远超出了传统实践经验和理解。比如:一些貌似很正常,甚至没有明显人格缺陷的人,他们的暴力犯罪现象越来越让人忧心忡忡。因为和传统暴力犯罪案件相比,这类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诱因常常扑朔迷离,令人倍感困惑。

 这类犯罪群体以中青年为主,涵盖各种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生活环境。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罪犯作案没有明确的动机和足以引起致人于死地的犯罪诱因,既不是属于侵财、也不是情杀、仇杀、激情犯罪等,在警方传统的犯罪行为分析和预防措施中,已经找不到合理的逻辑和解释。

 例如:2014年4月,复旦大学在校学生林森浩校园投毒案;2010年3月,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曾世杰在校园内持刀杀死一名女生、刺伤两名男生,同年10月搅动起舆论巨浪的药家鑫杀人案件;2004年在云南大学宿舍连杀四个人,引起全国轰动的“马加爵杀人案件”; 2001年到2003年河南平舆县陆续杀害17名青少年的罪犯黄某等等系列恶性暴力犯罪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历时十余年,多次深入石家庄、安徽、浙江、吉林、辽宁等十多个案发地, 重点对1997年到2007年间中国社会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36起同类恶性案件进行调查、走访和参与、剖析,同时对国内外多起恶性刑事案件进行了全方位关注。从一个普通人的心理形成轨迹,社会人格定型的一般规律出发,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结合具体案例,围绕“如何以人为对象开展犯罪防控研究”,深入浅出地分析、讲解了犯罪心理的成因和预防,十多年的研究成果和智慧结晶,最终成就了《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

 该书通过详细解剖连环杀人案、杀亲案件、青少年团伙杀人案、知识分子杀人案等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重特大恶性刑事案件犯罪人的心理,让读者了解犯罪心理与不良的成长环境、亲情陪伴缺失、情感交流单一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心理健康问题密切有关,提出预防犯罪心理形成要从幼年做起,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该书在文字表述上,一改传统学术著作的晦涩感,巧妙运用多种逻辑推理作为经纬线,实现时空、地域、文化特征以及学科知识与典型案例之间的有机连接和置换,文章通俗易懂,理论与实践互补,理性与感性并重,知识性和可读性兼顾,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犯罪心理学著述。

 缺位的亲情是犯罪心理产生的不良诱因

 对人的生命现象而言,虽然人的心理发展始终是一个不断成长变化的动态过程,但是依然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人从出生到18岁之前是心理变化最快速、最活跃的时期,所以,人在成年之前的生活环境对人的心理定势有着重要的影响。

 按照人的心理发展规律,人的心理发展顺序是:情感、语言、社会性、认知方式、观念、性格、自我意识,最后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心理。

 但是,在跨代抚养中,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情感交流、语言表达、社会交往和思维模式等等往往严重滞后于主流社会的整体水准,一不小心,就可能导致到被抚养人心理健康发展的基因缺陷。

 在言行举止貌似正常的人出人意料的恶性杀人案件中,我们往往会发现,犯罪人在幼年时期总是会出现隔代抚养、情感交流不畅、角色定位单一或者幼年有较为强烈的情感创伤等经历。例如2004年,山西阳泉市破获的杨某在持续12年的时间里连续扎杀13多名女性的案件,罪犯只杀人或者重伤人,不抢、不奸。被害人跟他没有任何恩怨,也不相识,作案对象随机选择。案子破获以后,谁也没有想到会是杨某。他有和谐的家庭,较好的人缘、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口碑还不错,连他自己也不能清晰地意识到自己作案的动机,只是觉得杀人以后有一种情绪释放。李玫瑾教授通过心理分析,揭示了他的动机源于曾经的情感伤害和成长过程中久远的压抑。 

又如,2009年,北京大兴区发生一起灭门惨案,经济状况良好,看似幸福和睦的一家6口人全部被人杀害,死者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不到2岁。后来案子破了,罪犯是死者的亲人,他因为琐事杀了自己的父母、妻子、妹妹和一双儿女。 他就是早年由奶奶抚养、过于宠溺,从小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角色认定单一,对父母缺乏情感依恋等原因造成的性格缺陷,为后来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

 封闭的内心是犯罪心理成长的重要辅助

 人与人的交流不仅是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更是人性中情感活动发生和满足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跟长期自己周围的亲人和朋友无法很顺畅的交流,必然会被周围的人忽视或者敌视,前者会导致孤独和缺乏存在感,后者往往会导致不安全感或者较强的防御心理,从而导致自己和周围人的关系疏离或者紧张。这些不良情绪或者心理活动长期发酵,就难免会让人感到迷失和错乱,从而埋下悲剧的种子。

 例如:2007年4月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发生的校园枪杀案,32人死亡,15人受伤,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罪犯赵承熙开枪自杀。2008年6月日本东京秋叶原发生袭击案,7人死亡、10人受伤,受害人跟罪犯加藤智大也没有任何关系。两名罪犯属于青少年,都有较好的家境,父母健在,家庭成员属于社会中上阶层,有知识有教养。两名罪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也没有表现出什么明显异常,但是,两人的共同特点是跟家人和周围的同学、朋友缺乏交流和沟通。 

赵承熙作案中间去邮局给警察寄去一盘录像带,录像中有不少攻击和谩骂“富人”的内容,以及自己摆出的各种持枪姿势,表明自己作案的原因和动机,似乎和周围人有较强的敌意和对峙,但是,事实表明他和周围任何人从没有发生过摩擦和纠纷。加藤智大则在手机网络留言板上写道:“被人诽谤中伤至少说明你的存在还有人认可;然而丑陋的我却总被人忽视,连我的存在都没有人认可。”然而,事实上,他长得还算帅。 

他们长期以来封闭的内心世界,让自己的认知和客观事实产生了很大差异,试图通过某种极端行为来释放长期积压在心里的某种感受,犯罪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情绪体验、一种引人注目的方式,一种寻找自我存在感的极致表达。 

内心封闭的形成往往又和幼年时期频繁更换抚养人、让孩子产生强烈不适应;在牙牙学语时,被长期独自搁置,失去了语言表达的早期训练;在对新环境产生抗拒时或者受到惊吓时,没有疏通和矫正,以致使孩子产生孤独、恐惧、无助甚至仇恨等心理,并长期积累、沉淀的结果。 

不良的环境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强力支撑 

人的思维源于语言系统,而人的语言系统源于人的社会生活。人在出生以后如果不参与社会化过程,即使有人的遗传也难以出现人的正常心理现象,比如我们已知的“狼人”。所以,人的生活环境对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情感、认知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人的生活环境是由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习俗、共同的价值观等等因素共同组成。人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慢慢会形成相同背景之下的同质化特点,当然,这只是针对普遍现象而言。一般情况下,长期生活在有缺陷或者不良的生活环境中,会导致人的见识、认知、思维、价值观和理念甚至信仰产生偏差和缺失,这会大大增加犯罪心理形成的风险。在不少恶性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于教育缺位、经济贫穷、信仰缺失、观念偏执、不懂法等等有密切关系。 

李玫瑾老师研究发现,基本社会化缺失同样主要源于18岁以前的家庭问题、接受教育等问题,犯罪心理最终形成的人,大多有过离家出走、辍学、孤身流浪等经历,很多是由于幼年家庭变故早就的。比如父母一方去世、服刑、离异后重新组合家庭等等原因 

例如:2001年3月,石家庄市棉纺厂宿舍发生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数百人受伤。罪犯靳某8岁才上学,9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在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失去管束,后来逐渐变得性格暴躁、嫉妒心强易走极端,28岁因为强奸被判刑10年,后来浪迹社会,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杀人恶魔。又如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甚至具备某个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发生的恶性案件:2004年4月,云南大学在校学生马加爵杀害同宿舍四名同学一案。马和同学并没有大的摩擦和恩怨,同样也不是为钱、或者嫉妒、心理失衡等原因,他三天杀4个人,被杀的同学和他一样,都是家境贫寒的学生,仅仅因为大家一起玩牌时,有同学说他偷牌。

李玫瑾老师的研究,让我们明白,犯罪心理的形成一样是有其轨迹可循的,很多看似不可理喻的成年以后的犯罪动机,事实上很多诱因是发生在未成年阶段。人在成人和成长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保障、智力发展,更需要情感满足。只有人的情感正常,才能保证其社会性发展正常。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巨大,而且难以弥补,所以作为家长、亲人、朋友、学校、单位乃至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稳定、有序的公共秩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为社会有序发展、繁荣强大提供支撑。(刘丽)

 


责任编辑:赵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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