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群众利益无小事,公正司法在心间

来源: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高雪淼 发布时间:2024-01-10 14:05:5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名山区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每一起案件中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image.png

近日,名山区法院成功调解关于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该案李某某的亡夫张某2与张某1系亲兄弟关系,因张某2死亡,李某某一家未在当地耕种,双方因土地边界等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请求当地干部解决处理,近半年无果。李某某砍了地里的弥猴桃近200株,张某1报案后,派出所以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未作处理。张某1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某返还土地,赔偿损失7万余元。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矛盾冲突较大,李某某认为涉案土地归其所有,上面的附着物是其耕种,不同意赔偿,要提起反诉,同时亦提出张某1侵占了其家宅基地,要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镇村两级干部进行多次调解均无果。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镇村社干部,向其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双方的争论焦点。为妥善处理本案,承办法官决定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案涉土地实际情况,经邀约镇、村、社三级干部到场,通知当事人一起,到涉案土地及被砍猕猴桃的现场进行查看,现场听取村社干部及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承办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及猕猴桃的所有权提出了意见,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某归还原告张某1土地。但由于案涉土地上尚有经济作物系被告李某某及家人栽种,为避免损失扩大,出于公平原则,案涉土地上现存的茶树随土地一并归原告张某1,由原告张某1向被告李某某支付3000元的损失费。双方达成矛盾化解后,被告李某某主动提出,因张某2过世后,其基本已经不再回村上生活,为免于其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荒废,可以交由原告张某1经营,其只需付少许租金即可,原告张某1亦欣然接受被告李某某的意见,自此,本案得到妥善化解。

image.png

名山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正司法、弘扬社会正气融入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下一步,名山区法院将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夯实社会治理平安根基,为名山区乡村振兴、城市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