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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起纠纷 人民调解来助阵

来源:乐山市司法局 作者:谢红霞 林天清 巩倩倩 发布时间:2020-05-08 09:51:37

村民莫某(女)在同村杜某经营的某饭店打工。2015年1月20日下午,莫某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莫某在医疗期结束并进行伤残鉴定后向杜某索要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分歧。莫某认为饭店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承担所有的损失和赔偿共计18万元,而杜某主张饭店只承担部分责任,且认为莫某是妇女,在农村称之为“半劳动力”,只同意支付莫某要求金额的50%。二人多次协商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莫某于2017年6月14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接案后,向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了解两人的基本情况,考虑到二人同属一村,以后的生活中还要再打交道,认为先行调解更适合,于是联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联合调解。调解小组对案件的始末进行了详细调查,通过引用《工伤保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对杜某进行以案释法,明确告知妇女在劳动中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结合案情采用心理疏导、换位思考等方法,从法、理、情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经过全方位、多角度的调解,最终双方都愿意心平气和地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态度,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杜某一次性付给受害人莫某后期治疗费(手术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10月27日,仲裁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如今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仍然会受到歧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莫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在自行协商没有结果时,第一时间走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仲裁和调解都是群众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诉讼、仲裁专业性强,结果明确,法律效力较强,后续有配套的执行程序。人民调解相对较柔和,兼顾法理与情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类型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域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仿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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